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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溶解乙炔气厂经营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现状评价


项目名称

邹平溶解乙炔气厂经营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现状评价

项目编号

宏远[2020]邹安-003

项目负责人

邢强

技术负责人

赵立明

到达现场时间

2020年3月10日

报告完成时间

2020年8月13日

概况

概况

邹平溶解乙炔气厂成立日期为2005年3月23日,位于山东省邹平县黛溪办事处马庄村北,该企业现有职工8人,厂区占地面积3195m2,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氮气、氩气、二氧化碳(带储存);批发、零售:乙炔、丙烷、石油气、氢气、氧气(禁止储存)(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名。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编写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操作规程》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已按照山东省要求建立“双重预防体系”。

7.1综述

本评价对邹平溶解乙炔气厂经营危险化学品进行的现状安全评价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调研,对工程资料进行分析,运用国内外先进安全评价方法进行分析评价,最后编制而成。

本评价对邹平溶解乙炔气厂经营危险化学品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辨识与分析,运用“安全检查表法”、“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等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对系统安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评价。

通过分析评价,目前安全状况如下:

1)该项目涉及原料有液氮、液氩、二氧化碳(以上含储存),乙炔、丙烷、氢气、氧气、一氯甲烷、医用氧、液化石油气、高纯空气、高氧、高氩、高氮、高氢、高氦、高二氧化碳、高乙炔(以上无储存)。

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氦[压缩的或液化的]、乙炔、丙烷、氢气、氧[压缩的或液化的]、一氯甲烷、液化石油气等。不涉及剧毒化学品。

2)该项目储存经营物质有氮、氩、二氧化碳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中毒和窒息、容器爆炸、冻伤、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坍塌、淹溺、噪声与振动、其他伤害等。

该项目经营无储存物质有乙炔、丙烷、氢气、氧气、一氯甲烷、医用氧、液化石油气、高纯空气、高氧、高氩、高氮、高氢、高氦、高二氧化碳、高乙炔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容器爆炸、其他伤害等。

3)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辨识,该项目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4)通过安全检查表分析评价,得出该企业安全检查表中“A”类0项不合格“B”类0项不合格,额外检查项2项不合格,经整改后全部合格。

5)通过事故后果模拟计算得出储罐产生物理爆炸时,CO2造成人员中毒窒息和金属碎片抛出造成的伤害损失没有在计算范围内,重伤半径即达13.9m,死亡半径4.4m。因此一旦容器发生爆炸,后果是严重的。为了避免储罐发生爆炸,储罐安装了超压报警器,定期做好安全阀的校验。此外,运行中加强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严格操作规程,这样才能将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

6)按照安监总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该项目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该项目的工艺比较成熟、可靠,安全对策措施设计合理,安全设施能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目前配套的安全设施经过检查评价看出基本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8)邹平溶解乙炔气厂的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较为全面,已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计划能够按期执行和落实;主要负责人及各类从业人员均分别经过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现场安全阀、压力表检验在有效期范围内;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配套工程的主要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和措施齐全,满足现场安全防护和应急条件。

7.2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规范,对邹平溶解乙炔气厂设备设施进行了安全现状评价,评价组通过现场调研和对工程资料的详细分析讨论得出如下结论:

邹平溶解乙炔气厂所在地的安全条件良好,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在生产中得到落实,安全资金投入充足,厂区布局合理,采用的工艺和设备成熟可靠,有相应的工艺操作和设备管理制度,生产工艺中采用了一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过程发现的问题均进行了整改,整改后达到了安全要求。

评价组认为,邹平溶解乙炔气厂在现有设备设施及管理条件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储存和零售业务;乙炔、丙烷、氢气、氧气(含医用氧)、一氯甲烷、液化石油气(经营无储存)业务符合安全要求。

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制度落实,熟知安全技术知识,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系统的学习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防患于未然,使各级人员警钟常鸣,切实做到安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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